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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品 • 快报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

更新时间:2024/02/18 04:53:11 |   作者: 橡胶输送带

  原标题:【品 • 快报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

  2021年以来,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持导向监管,持续加大对房地产、医疗器械、教育培训、金融等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执法力度,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157件,进一步净化了广告市场环境,提升了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。

  当事人自行制作“鼻腺康”冷敷凝胶产品广告宣传牌在其经营场所发布,含有“中国人民《海军疗养院》耳鼻喉专科健康服务项目”等内容,使用了军队单位的名义,违反了《广告法》第九条第(二)项“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”以及《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一条第(一)项“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,或者利用军队装备、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”的规定。2021年11月,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。

  当事人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设计制作并发布了一批房地产广告,宣传“2万首付买三房”、“距离高铁站(规划中)约2.1KM”、“拥有地源热泵系统,让家人更健康长寿”等内容,但2万元实为定金而非首付,当地政府尚未对高铁站点的具置进行规划,且当事人无法证明地源热泵能让居住者更健康长寿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(一)项“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”、第(五)项“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”的规定。2021年8月,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。

  当事人在网店发布“JEUNESSE AGELESS眼霜”“EYE CREAM眼霜”“ZUDAIFU 祖大夫”等化妆品广告,宣称其有“去黑眼圈”“抗菌”等功效,但没办法提供相关依据和合法证明,违反了《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(四)项“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”以及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三条“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、合法。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,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”的规定。2021年9月,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。

  当事人在自有网站发布广告,谎称其“是化工部、电力部、建设部、机械部和中国石化总公司的定点企业”“多年被评为省市明星企业,多次获得国家、部委、省市有关部门的嘉奖”,违反了《广告法》第四条“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”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(二)项“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产地、用途、质量、规格、成分、价格、生产者、有效期限、销售状况、曾获荣誉等信息,或者服务的内容、提供者、形式、质量、价格、销售状况、曾获荣誉等信息,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真实的情况不符,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”的规定。2021年6月,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。

  当事人在自有网站发布裙边输送带产品广告,谎称“该工艺是我公司的专利产品”,实际未取得专利权,其行为违反了《广告法》第十二条第二款“未取得专利权的,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”的规定。2021年9月,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。

  当事人在“21世纪中国教育论坛”“中华教育论坛”上,针对“孩子上课注意力不集中,走神开小差,不爱学习,自控力差,做作业拖拉磨蹭,怎么办?该如何治?”“数学始终七八十分,都一轮复习了还不行!求方法”等问题,采用问答模式,用孩子家长、学生本人名义为“吴老师”、“ 邱崇老师”的培训作推荐、证明,以达到销售课程的目的,违反了《广告法》第二十四条第(三)项“教育、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教育学习管理机关、行业协会、专业技术人员、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”的规定。2021年12月,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。

  当事人在自有网站发布包含招商宣传内容的广告,但未对有几率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做到合理提示或者警示,违反了《广告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“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,应当对有几率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”的规定。2021年7月,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。

  当事人利用宣传海报、LED显示屏和公众号发布广告,含有“华美达酒店准备了最鲜、最香、最嫩、最珍贵的三鲜野味,诚邀您来品鉴”等内容,同时配有刀鱼、河豚、鲥鱼菜品图片,实际当事人以“三鲜野味”为噱头招揽顾客,未使用野生长江三鲜制作菜品,其行为违反了《广告法》第四条“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”的规定。2021年4月,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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